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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国签证
文章来源:未知发布时间:2011-4-13 14:48:37
持申根签证者(只要签证上没有其他加注),有权前往所有“申根国家”:比利时、丹麦、德国、芬兰、法国、希腊、冰岛、意大利、卢森堡、荷兰、挪威、奥地得、葡萄牙、瑞典和西班牙,半年中最长逗留期为90天。 
1.有关使馆和总领事馆

1)受理签证申请的是主要旅行目的国(不一定是第一个入境的申根国家)的使领馆。 
2)德国驻外证 
3)主管机构情况见第五条

2.申请签证 
1)持因公护照,外交护照,公务护照及因公普通护照者通过中国主管部委或部门申请签证。 
2)持隐私普通护照者按预约时间本人亲自到签证处申请签证。16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申请,可以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信任的人递交申请,申请申根签证须先预约。

3.所需材料 
1)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(RK1201,空白表格复印件和网上下载表格有效)贴上近期的证件照。
2)护照(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仍不少于90天)及一张身份证复印件。 
3)中国工作单位介绍信(信上须注明公司地址,电话和传真号,商务旅行者的职务及此次旅行目的,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)以及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。 
4)德国业务伙伴邀请信的原件和复印件,信中须注明下列内容: 
a.预计逗留期限 
b.逗留目的及时间安排和旅行计划 
5)这次旅行的经费承担证明(由邀请者或单位介绍信中注明) 
6)已办医疗保险的书面证明(由邀请者或工作单位出具)附加材料,要求和信息: 
a.个别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其他材料 
b.使馆可以要求提供一份递交材料的德文或英文译文

探亲旅游签证 
(一)、申请赴德国探亲签证的手续   
德国移民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以申请前往德国探亲: 
(1)德国公民的配偶; 
(2)德国公民的父母(包括养父母)、子女(包括养子女); 
(3)德国公民的兄弟姐妹(包括同父异母或异父同母的兄弟姐妹); 
(4)其他适合德国法律规定可以探亲的外国公民。 
(二)、申请赴德国探亲签证的材料 
(1)在德国的亲属朋友的邀请信件; 
(2)在德国的亲属朋友出具的、经过当地外国人管理局或律师所公证的经济担保书; 
(3)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; 
(4)申请者身体健康证明(入境居留超过3个月的需此证,居留不超过3个月的则不需此证); 
(5)有效的中国护照; 
(6)填写签证申请表(居留不超过3个月的填2份,超过3个月的填3份),申请表上须贴照片。   
上述证明材料,申请人可以委托中国旅行社代办转交大使馆,也可以用邮寄方式递交德国驻华大使馆或上海领事馆。  
旅游签证   
申请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德国旅游签证,须递交以下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:   
(1)认真填写并贴上照片的黄色申请表,一式2份;   
(2)有效护照; 
(3)德国的某一旅行社的预订证明,证明中须写明旅游日程安排、往返和当地交通及住宿情况,团体旅游者须有个人的预定证明(旅馆、旅行情况); 
(4)交付旅行费用证明; 
(5)医疗保险证明(保险公司证明)每人一份; 
(6)用德文或英文书写的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:工作岗位,月工资,准假证明。

探亲旅游入境居留的规定 
  
德国对外国人入境和居留还规定: 
(1)外国人前往德国探亲,获得入境签证后,还应申领居留许可证。可先委托在德国的亲属朋友事先向外国人管理局申请代办,也可在入境后再申办。 
(2)入境后如果变更居留地点,要及时向外国人管理局报告。 
(3)旅游签证持有者,不能从事任何工作。如果想从事何种工作,必须获得外国人管理局签发的工作许可。 
   
如果入境者临时发生种种特殊情况,如意外伤害事故、交通事故、疾病等,在签证限期内不能按时离境的,可以再签证。德国驻华使馆签发的旅游签证,一般对一次进入下列的申根国家有效:比利时、德国、法国、希腊、意大利、卢森堡、奥地利、荷兰、葡萄牙和西班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