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opyright © 2001-2016 广州中促展览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09052818号
地址: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498号裕港大厦1318 | 邮编:510700 | 技术支持:TEXGLOBE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、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、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护照、出境、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宣布作废:
(1)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;
(2)公民持护照、证件招摇撞骗的;
(3)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。